4.封闭式非净值型产品
对该类产品,商业银行在产品存续期内不公布产品资产估值情况,而是在产品到期日对本金和收益一次性核算兑付。在产品存续期内,客户不能进行申购赎回。
二、理财产品风险分级
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由低到高应当至少包括5个等级,即从风险一级至风险五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等级超过5级的,应同时对外披露其与5个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三、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1.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2.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3.商业银行理财销售行为规范:
必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
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
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
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理财产品;
不得代客户签署文件;
不得挪用客户资金;
不得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不得将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