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片15
第三节 我国金融市场组织体系
四、证券期货类金融机构
(一)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是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和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
(二)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
1.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我国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年11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1990年12月)。
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等。
2.证券登记公司
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管理公司
1.概述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基金管理公司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方式,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或其他项目投资。
2.种类(面向发行者不同)
公募基金是指面向非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四)期货公司
按照《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
五、保险类金融机构
(一)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