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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点精析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2)

蚂蚁考呗网     [ 2017-04-09 ]   点击次数: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1.危害货币管理罪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①购买假币。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将假币调换成真币。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知是假币而购买,或者明知是假币而将其调换为真币。
(2)持有、使用假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和使用,而且持有假币罪不以使用目的为必要。  
    2.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高利转贷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违法发放贷款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而违法向其发放贷款。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必要。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违反规定而出具金融票据的行为。    
(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不需要明确认识到。
(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犯罪主体。    
(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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