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本办法》的规定,正常时期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
3.资本定义
(1)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核心的部分,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也最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与核心一级资本相比,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相对差一些,主要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
(3)二级资本。一级资本工具的目标是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吸收损失,而二级资本目标是在破产清算情况下吸收损失,承担风险与吸收损失的能力相对更差,主要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二级资本工具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可转债及符合条件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等。
(4)资本扣除项。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一些不具备损失吸收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
4.过渡期安排
为缓解新的监管标准对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降低因资本充足压力对银行信贷供给能力和经济增长可能的负面效应,《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我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