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了监管资本定义。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了两个层次的资本:
①核心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和公开储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股票发行溢价)。
②附属资本,主要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2)建立了资产风险的衡量体系。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关注信用风险,根据银行资产风险水平的大小分别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共分为0、10%、20%、50%、l00%五个档次。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应的风险权重相乘,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综合反映资产的风险水平。
(3)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为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值。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二、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2004年,《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发布。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与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资本充足率计算总体框架保持不变,继续采取了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的形式,维持了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基本保留了原资本定义。与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不同的是,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构建了“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种类,改革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2)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三、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2010年l2月l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终文本。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资本监管框架始终是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框架的核心,也是本轮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全面强化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个要素:
①提升资本工具损失吸收能力。
②增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审慎性。
③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2)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3)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四、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
中国银监会坚持国际标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统筹推进的思路,研究建立了新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这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
1.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一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一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l00%
其中,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2.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参考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高于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为4.5%)。
第二层次是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第三层次是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l%,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第四层次是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