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资格考试成绩可用于申请香港证监会相关牌照,有效期为3年,即考生须在通过卷一考试后的3年内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相关受规管活动的代表牌照;或在3年内通过卷一+卷二/卷六/卷十六,并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相关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牌照。
所有资格考试的考卷(包括卷一、二、六及十六)没有通过考试的次序,考生可按自己的需要报考不同的考卷,即卷二、六及十六的考试可在未通过卷一的情况下直接报考。
*申请为保荐人(代表)除须通过相关考卷外,申请人还须维持作为香港证监会第6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人士。
有关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的详情可浏览香港证监会官方网站。
五、背景资料
关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的有关规定: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有十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每位持牌人或注册人士只需根据单一牌照或注册,便可从事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该十类受规管活动如下:
受规管活动类别 | 受规管活动 |
第一类 | 证券交易 |
第二类 | 期货合约交易 |
第三类 | 杠杆式外汇交易 |
第四类 | 就证券提供意见 |
第五类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第六类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第七类 |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第八类 |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第九类 | 提供资产管理 |
第十类 |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
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通过卷一考试后),应按照下列对照表被视作已拥有与其当前执业资格相应的香港认可行业资格:
内地执业资格 |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 | 证券交易 (第一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 |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四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六类受规管活动) |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 期货合约交易 (第二类受规管活动) |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五类受规管活动) |
基金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 | 提供资产管理 (第九类受规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