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学者的观点
中国于1978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学者们也从此时开始重视对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研究。80年代初,中国学术界就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范围以及是否构成独立法律部门的问题进行过一次讨论。史久镛等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特殊部门,是调整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其法律规则是通过国家间协议制定的;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买卖法、运输法和运输保险法以及国际贸易支付方面的规则不属于国际经济法。[10]这种观点属于“国际经济法特殊部门说”。以姚梅镇教授为代表的另一部分学者则对国际经济法作广义的理解,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在内的新兴的独立的法学部门;[11]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并不限于政府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而且还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企业团体相互间的关系。[12]讨论的结果是大多数学者倾向于支持广义国际经济法说。
目前,国内以“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学”命名的教材已达数十部。这些教材均对国际经济法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也包括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既包括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法。
(二)对不同观点和做法的分析
二战前后,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均获得了较大的发展,需要确立新的法学部门或在法学院开设新的课程。欧陆、英国和日本学者从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出发,选用“国际法”、“经济法”、“商法”等关键词组合成“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分别指称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其表述相当清晰,与传统的法律部门也没有重叠。美国学者的用语相对多样化。目前主流的做法是使用了“国际商事交易”这一特定用语来同时指称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美国有的学者也使用“国际经济法”一词,主要指称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这与欧陆、英国和日本使用“国际经济法”一词时所指称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中国学者没有将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分别指称,这与美国相同而与欧陆、英国、日本不同,但中国的关键词是“国际经济法”,与美国使用的“国际商事交易”一词迥异。仅就“国际经济法”一词所指称的范围而言,美国与欧陆、英国、日本基本相同,均指称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中国与美国、欧陆、英国、日本均不同,中国的指称范围要广泛一些,既包括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也包括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