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可以再进一步分为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即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为国际经济法,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为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裁决和国内涉外经济法,其中,国内涉外经济法是基础渊源,国际经济条约是主流渊源,国际经济习惯处于边缘地位,国际裁决则具有重要地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主权、非歧视、互惠互利和适度开放市场原则。布雷敦森林体系的建立标志着国际经济法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随后60多年,随着国际经济情势的变化,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和形式也不断发展。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 概念 渊源 基本原则 沿革
相对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国际法学科。外国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尽管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但在关键词的表达上已经趋于一致。我国学者一般对国际经济法作广义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理论存在着一些内在矛盾,且与国外学界在关键词的指称范围上有较大的出入。
本文对国际经济法作狭义理解,以此为基础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本文理解的国际经济法基本问题包括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基本原则和历史沿革,因为它们分别回答了国际经济法是什么、从哪里来、有哪些核心规则、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这么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以获得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认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作为独立的法律概念,产生于二战之后。伦敦大学教授施瓦曾伯格(G.Schwarzenberger)是较早使用这一词语的学者,他在1948年即撰文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机构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劳动法等,可视为国际公法的特殊部门。[1]
时至今日,“国际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个为国际法学界所广泛认同和采用的术语,主要用于指称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或法律学科。但各国学者对这一词语的内涵与外延仍然有着种种不同的认识。
(一)关于“国际经济法”的不同认识
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以下分述之。
1、欧陆、英国和日本学者的观点
欧陆、英国和日本以“国际经济法”冠名的教材或专著为数不多,主要有法国巴黎大学教授卡罗和其他作者合著的法文版《国际经济法》(1998年修订本)[2]、曾任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教授的霍亨维尔登所著英文版《国际经济法》[3]、日本丹宗昭信、山手治之和小原喜雄三位教授主编的日文版《国际经济法》(1994年修订本)和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克内西教授独著的英文版《国际经济法》(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