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卷

单选题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
B.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请对甲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诉讼继续进行
C.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甲进行鉴定
D.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

参考答案:D进入在线模考
【考点】诉讼中止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的,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由此可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有精神病的,需要经过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来加以确认,原诉讼程序应当中止。结合本题,在诉讼中,乙提出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的,依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93条的规定,甲的利害关系人乙或者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法院裁定原诉讼中止,而不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但诉讼继续进行或法院依职权对甲进行鉴定,也不是由法院直接通知乙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选项ABC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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