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卷

单选题赵某与黄某因某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项财产属赵某所有。此后,陈某得知此事,向二审法院反映其是该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关于此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不是本案一、二审当事人,不能参加再审程序
B.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陈某另行起诉
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只能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参考答案:C进入在线模考
【考点】再审中发现一、二审法院遗漏当事人的处理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11条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结合本题。陈某向法院反映其是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由于陈某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其是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属于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11条的规定,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而不是在调解不成时,告知陈某另行起诉,也不是只能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是不能参加诉讼。选项C正确,选项ABD均为错误。此外,考生还应当掌握与再审案件中发现一、二审法院遗漏当事人的处理方式这一考点所关联的另一考点,即二审法院发现一审程序中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处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由此可见,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一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处理方式与上述再审程序中法院发现一、二审法院遗漏当事人的处理方式是相同的,即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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