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卷
A.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B.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C.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
D.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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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请回答第92—94题。
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B.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C.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D.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A.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
B.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C.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D.转变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B.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C.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D.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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