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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通知(最新发布)(2)

蚂蚁考呗网     [ 2018-10-12 ]   点击次数:

  (四)教学经历

  在职在编教师应在近3年内,从事高校教学计划内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教学工作,且工作量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课教学工作,并经教学考核合格。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认定机构及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为我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法定认定机构,暂未委托我市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开展认定工作。

  (二)认定程序

  1.申请人在提出认定申请前须完成体检,取得天津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理论合格证书》和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接受任教单位年度教学考核等工作。

  2.本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基层组织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等情况进行鉴定,写出具体意见。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再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后,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字盖章。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三)须提交的认定材料

  本着自愿的原则,拟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内向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加盖人事部门印章)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正面彩色免冠1.5寸照片三张(其中两张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一张由学校留存,待制证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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