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自出具日开始三个月内有效)
4.《身份证》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在同一张A4纸同一页面上,《身份证》复印在上半部分,普通话证书较大时可将身份证正反面放在普通话证书空白处复印,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5.户籍或居住证相关证明;
(1)本市户籍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仅需复印户口簿主页、申请人信息页;集体户口仅需出具由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2)非本市户籍人员不用提供《户口本》,需提供人才居住证及有效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同一页面上,2013年7月1日以前办理的本市人才引进A类居住证,要求同时提供居住证和居住证有效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有效期证明遗失,需要去原发证机构补办。2013年7月1日以后新办本市非临时居住证上面印有有效期并与实际有效时间相一致的,只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可;2013年7月1日以后新办本市非临时居住证上面印有有效期并与实际有效时间不一致的,要求同时提供居住证及积分有效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认定)。
6.申请人已取得的对应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博士研究生需提供学历与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的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军校等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持军队院校学历的军籍人员另需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持军队院校学历的非军籍人员另需提供招生入学时新生录取名册(新生录取名册可在当年就读学校招生部门档案中复印后盖章,不可以录取通知书代替)。
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博士学位及2000年以后的军队院校博士学位申请,另需提供学位网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
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A4纸);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大使馆开具留学证明无效),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