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及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社保部门盖章原件);应届毕业生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学校教务处盖章原件)。
说明:选择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本人户口薄。选择在工作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须提供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聘用合同书是指人事部门统一制作且具有劳资关系法律效应的合同凭据,劳务派遣和聘书等不能视为同效;一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需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说明:取得国外学历的申请人须提供教育部的学历认证;2017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应在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提交相关学历证书。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体检表(原件)。
说明:体检表格上必须要有医生签署的“合格”结论并加盖医院公章。
7、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8、《考试合格证明》。
说明:
(1)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2)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申请人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3)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人,须提交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颁发的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网上自行下载打印,黑白、或者彩打均可)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交《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实习单位盖章原件)。
说明:实习单位应为公办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实习学校层次、科目必须与申请人申报的学段、学科一致,实习时间不少于一个学期。实习成绩、评语、意见由实习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