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17〕101号)和湖南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工作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7〕5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将今年春季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或应届毕业生就读学校所在地应在长沙市天心区行政区域内。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4、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合格证明3年内有效)。
(2)申请人应该在相应层次、相应学科的中小学校进行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育实习,经考察或考核确认为合格以上等级。实习学校(不含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地域不限。
5、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
6、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7、上述申请人员均需在2017年7月10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二、申请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