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问:《会计》第326页,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可以否减化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未担保余值”?借贷两次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有什么含义吗?
答: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时记录的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其将来融资收入确认的基础。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确认为当期损失。两次通过“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主要是对将来未担保余值价值恢复时依据,即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时,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做与未担保余值减少时相反的会计处理。
9.问:《会计》第327页扣除未担保余值后低于担保余值向承租人收取补偿金,承租人未担保的部分损失有理由向出租人索要吗?
答: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他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具体来说,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包括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对于承租人而言,其未担保的资产部分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租人或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担保方承担,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索要。
10.问:在非货币性交易时,如果不涉及补价,便不确认收益。如果A公司的产品是B公司的原料,而B公司的某些产品又恰好是A公司需要的资产,如果它们采取非货币交易的方式,是否规避了一些所得税?
答:对此问题,税法中对于非货币性交易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1)如在增值税中明确规定了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在进行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时,以物易物双方均应各自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售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计项税额。
(2)如在企业所得税中,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捐赠、赞助、广告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当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因此,非货币性交易方式的采用不会规避企业所得税。
11.问:《会计》第364页倒数第二行计算的应确认的损失是否有误,应为收益3.7736万元,而不是损失-3.7736万元?
答:该处为计算方向错误,应为收益3.7736万元。同时,第365页的相关内容也应修正,具体修正如下:
(1)第2、3行应改为:
“甲公司换入资产价值总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收到的补价=480+350×17%+3.7736-40=503.2736(万元)”
(2)第12行、13行应改为:
“甲公司换入乙公司办公楼应分配的价值=150÷490×503.2736=154.0633(万元)”
(3)第14行、15行应改为:
“甲公司换入乙公司小轿车应分配的价值=100÷490×503.2736=102.7089(万元)”
(3)第16行、17行应改为:
“甲公司换入乙公司客运大轿车应分配的价值=240÷490×503.2736=246.5014(万元)”
(3)倒数第4行至11行应改为: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 540 633
-小轿车 1 027 089
-客运轿车 2 465 014
银行存款 4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8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 000
原材料 3 000 0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37 736
12.问:《会计》第426页倒数第三段最后一句“一切往来均通过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是否正确。比如年会费,应收席位费,期货会员资格投资似乎并不通过它?
答:没有问题。企业在期货交易中获取会员资格支付的会员资格费是股权性质的投资,可以转让或退回,故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期货会员资格投资”;企业基本交易席位后增加交易席位时应交纳席位占用费,虽不可转让,但可退回,故作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位费。企业期货交易中所交纳的年会费,是按占用席位和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向期货交易所交纳的,属于为期货交易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记入管理费用。但教材中所指的一切往来是指企业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资金结算,年会费、应收席位费、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等并不属于往来性质的资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