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一旦出现渗水或漏水,应根据水量大小,采用坑底设沟排 水、引流修补、密实混凝土封堵、压密注浆、高压喷射注浆等方法及时处理。
2)水泥土墙等重力式支护结构如果位移超过设计估计值较多,则应采用水泥土墙背后卸载、 加快垫层施工及垫层加厚和加设支撑等方法及时处理。
3)悬臂式支护结构发生位移时,应采取加设支撑或锚杆、支护墙背卸土等方法及时处理。悬臂式支护结构发生深层滑动应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也可加厚垫层,以形成下部水平支撑。
4)支撑式支护结构如发生墙背土体沉陷,应采取增设坑内降水设备降低地下水、进行坑底加固、垫层随挖随浇、加厚垫层或采用配筋垫层、设置坑底支撑等方法及时处理。
5)对轻微的流沙现象,在基坑开挖后可采用加快垫层浇筑或加厚垫层的方法“压住”流沙。对较严重的流沙,应增加坑内降水措施。
6)如发生管涌,可在支护墙前再打设一排钢板桩,在钢板粧与支护墙间进行注浆。
7)对邻近建筑物沉降的控制一般可采用跟踪注浆的方法。对沉降很大,而压密注浆又不能控制的建筑,如果基础是钢筋混凝土的,则可考虑静力锚杆压桩的方法。
8)对基坑周围管线保护的应急措施一般包括打设封闭桩或开挖隔离沟、管线架空两种方法。
2A320042 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
—、一般脚手架安全控制要点
(1)脚手架搭设之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工艺要求确定搭设(包括拆除)施工方案。
(2)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应超过24m;双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50m,高度超过50m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分段搭设的措施。


(3)脚手架地基与基础施工,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当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4)脚手架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在纵向水平杆上且严禁拆除。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mm。在双排脚手架中,横向水平杆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不应大于杆长的0.4倍,且不应大于500mm。
(5)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2A320042 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
(6)单、双排脚手架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7)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承在垫块或垫板上。
(8)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50m以下(含50m)脚手架连墙件应按3步3跨进行布置,50m以上的脚手架连墙件应按2步3跨进行布置。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连墙件应从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
扣件式钢管作高大模板支架的规定:
1)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