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嵌套导致资本在金融系统内部空转,并没有流入实体领域,让金融系统脱实向虚。即使最终流入实体领域,嵌套使得资金成本逐渐变高,企业的融资成本也会变高。
这背后的本质,是资管业务通过多层嵌套来规避监管,以达到套利的目的。
(三)问题的根源,制度的缺陷
从行业监管的角度来看,上述资管行业存在的问题,与长期以来分业监管模式不无关系。近年来,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较为突出,造成分业监管模式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无可奈何”的主要原因有两点,即监管部门的沟通成本与监管真空。就监管部门的沟通成本来讲,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行政级别相同,各部门对其他部门只具有建议权而无行政命令权,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与联合执法涉及众多的法律法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巨大,效率低下,监管信息无法及时共享。就监管真空来讲,多数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呈现多元化与综合化的特征,跨行业、跨市场投融资业务链条增加,而在分业监管下,监管部门无法监测资金的真实流向,极易引发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染,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最为典型的就是资管产品的多层嵌套。
在分业监管的体系下,银监会形成以资本监管为主的审慎监管框架,囊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审慎监管指标,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风险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管理制度。保监会成立后,前期高回报率保单带来的利差损失逐渐修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也取得了突破,并在“国十条”的推动下,扩大资产配置到股票等资产类别,但是随着险资投资范围不断拓展,按机构分业监管下存在监管漏洞,业内的乱象也逐渐凸显。近年来,由于金融创新的过度表外化和融资业务的过度同业化,金融业的交叉风险逐渐加剧,资管通道业务急增、资金过度运用杠杆,增加了整个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目前金融领域的法理基础进行梳理,从法律法规到市场监管,以了解目前行业乱象存在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以及未来展望。
三、资管行业的法理基础梳理
(一)上位法解析
从上位法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内金融领域的上位法主要包括《信托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与资产管理领域相关性较强的主要是《信托法》、《证券法》及《投资基金法》,三者与民商基础法共同构成了资产管理行业的法律边界,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但与《证券法》、《投资基金法》不同的是,《信托法》在法律基础定位于民商基础法,而前两者则偏向于监管法,所属层级不同,形成了一定的监管错位。
随着经济与金融的相互渗透与互动发展,传统民商事法在规范商事交易活动中常常与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形成冲突,进一步在相关争议时产生法律定性、法律适用的矛盾。这也是目前上位法无法互补、形成监管空白的实务体现。
对于《信托法》,基于分业监管、机构监管的背景,我国当前金融语境下的“信托”相对范围较小。与英、美所谓之“信托”有较大差异,我国《信托法》出台之初,实质上是针对“小信托”,或者说针对国内信托公司以及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资管计划。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虽然明确了营业信托活动的合法地位,但没有对业务主体和经营范围进行界定;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人民银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监督管理。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任何自然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各种形式的营业性信托活动。”
因此,在当前法律框架下,依托《信托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仅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这一现状从二十世纪初持续到当下。而《信托法》适用性的限制,也让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仅以“委托-代理”的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行信托之实,否信托之名,逃信托之法”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