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为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开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责。
3、申购资金、赎回资金和转换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 T+3 日上午 11:00 前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转入)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因投资者赎回(转出)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等,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基金的名义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上述登记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同时传真给托管人。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