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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3月21日更新)(最新发布)(37)

蚂蚁考呗网     [ 2020-06-21 ]   点击次数: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约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相互独立;对其托管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7)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授权的代表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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