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30 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20398927
传真:021-58368869、021-58368915
(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2、其他销售机构
2、银行类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全国)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3、券商类代销机构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传真:(021)38565785
公司网站:
4、其他代销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站: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公司网站:
客服电话:400-1818-188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
(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网站: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3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湘照、汪芳
联系人:汪芳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1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9】2332 号准予募
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 3 年,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
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起满 3 年(3 年指 365 天乘以 3 的自然天数,下同)
后的下一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