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招募说明书:《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1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发售公告:《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业务规则》:《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15、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0、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