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1.责令整改措施
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 责,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上述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 新的基金托管业务;②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上述金融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 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 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取消托管资格(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情节严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①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
开展基金服务业务,首先应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 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条件
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②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③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④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⑤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⑥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⑦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 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⑧有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上述条件 外,还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不同机构的具体要求,从事基金销售 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对于其他基金服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均需进行注册或者备案,才可以开展相应的基金服务业务。
具体而言,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可以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 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且应当具备具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的信息系统等条件。基金销售支付机构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予以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表4-1 主要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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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服务机构 |
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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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 |
(1)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2 )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
(1 )确保基金销售结 算资金、基金份额的 安全、独立
(2 )禁止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 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份额 |
(1)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
(2 )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3 )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
基金销售
支付机构 |
(1 )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
(2)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 |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
(1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 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 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2)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
基金投资顾问
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 |
(1)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2)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
(3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4 )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
基金评价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 |
(1)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
(2)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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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1)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2)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 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