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次投标采用的是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浙江省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2015版),该范本规定范本的解释权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工程业绩的认定应由交通行业系统认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已经认可了一路公司投标业绩的情况下,省发改委认定该业绩无效系越权作出的错误认定。
五、省内类似原告资质是平移而来的单位有50多家,这些单位使用被平移单位业绩投标均未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业绩无效,且有的单位还合法中标。浙江新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12月使用资质平移单位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业绩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330国道瓯海区仙岩至丽岙段工程”投标,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业绩合法有效,合法中标。据此,一路公司的投标业绩也应该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