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涉嫌非法出售个人微信号,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经过大数据抄底和深度研判,民警抓获3名涉案违法嫌疑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别对3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一:
2021年1月4日,违法嫌疑人陈某宇将自己的微信号非法出租给陌生人,非法获利1454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陈某宇没收违法所得1454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454元。
案例二:
2020年12月14日,违法嫌疑人李某栋将自己的微信号非法出租给陌生人,非法获利14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嫌疑人李某栋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40元。
案例三:
2020年12月14日,违法嫌疑人郑某浩将自己的微信号非法出租给陌生人,非法获利5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郑某浩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500元。
重要提醒
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
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同时,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
注意加强姓名、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保护
不轻易对外提供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