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开考比例(职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录名额之比)为5: 1,定向招考职位、专业性较强、生源较少的特殊职位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招考职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最低不得低于3:1(公安系统法医、司法系统狱医等专业性强的职位笔试开考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1)。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的职位,减少招考名额或取消招考计划。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可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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