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考申报
1、考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如成绩不合格,可以在两个月后(以考生本次鉴定网上鉴定结果评定日期为准)申请补考,补考有效期两年(以考生新申报鉴定网上鉴定结果评定日期为准),超过补考有效期须重新申报所有项目鉴定。
2、如考生在补考有效期内重新进行了同职业等级的新申报鉴定,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之前的合格项目成绩不再保留。
3、补考有效期内鉴定模式如发生变化,应按公布的补考方案进行申报。
4、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行补考。
六、关于停止鉴定发证鉴定项目的后续工作
1、对已申报鉴定并完成交费的学员如不愿意继续参加鉴定的,鉴定费可以全额退回,如愿意继续参加鉴定的仍可安排其参加一次鉴定。
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在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班注册的学员(含在成绩有效期内的补考学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安排一次鉴定。
3、对参加本市“校企合作”和“双证融通”试点的学生,仍按原培养方案执行,及时安排鉴定考核工作。对鉴定合格的学员,继续做好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4、所有鉴定申报及缴费工作须在2017年1月底前完成,原则上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鉴定考核。
七、关于培训资质调整和补贴培训签约
对上述调整职业名称的项目,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将对培训机构专业资质和补贴培训项目名称作相应调整,各区县培训管理部门应做好培训机构专业资质调整后的确认及补贴培训签约相关工作,并在培训机构许可证到期换发时做好培训项目名称调整。
八、有关情况说明
1、鉴定业务受理地址
市鉴定中心相关业务受理窗口(天山路1800号4号楼一楼)
2、鉴定业务受理电话
62748577转4106、4107分机
3、鉴定业务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7:00
4、鉴定业务相关查询网址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www.12333sh.gov.cn/sos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