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原材料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实收资本——B公司 117 000
3.接受投入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但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例4-5】丙有限责任公司于设立时收到A 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非专利技术一项,该非专利技术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为6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 600元(由投资方支付税款,并提供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收到B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土地使用权一项,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为8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 800元(由投资方支付税款,并提供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公允价位相符,不考虑其他因素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60 000
——土地使用权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 400
贷:实收资本——A 公司 63 600
——B公司 88 800
(三)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
一般情况下,实收资本应固定不变。
当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的幅度超过20%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注册资本或抽逃资金。
1.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增加
企业增加资本主要有三个途径:投资者追加投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企业采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转增的资本金额确认实收资本或股本。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或"股本”)科目。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或"股本”)科目。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原投资者各自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各投资者相应增加的出资额。
【例4-6】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为4 000 000元,甲、乙、丙分别出资500 000元、2 000 000元和1 500 000元。为扩大经营规模,经批准,A公司注册资本扩大为5 000 000元,甲、乙、丙按照原出资比例分别追加投资125 000元、500 000元、375 000元。收到银行存款。
甲、乙、丙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12.5%,50%和37.5%。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实收资本——甲公司 125 000
——乙公司 500 000
——丙公司 375 000
【例4-7】承【例4-6】,经批准,A公司按原出资比例将资本公积1 000 000元转为资本。
借:资本公积 1 000 000
贷:实收资本——甲公司 125 000
——乙公司 500 000
——丙公司 375 000
【应试提示】如果是A将1 000 000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只需将上项分录中借方的“资本公积”改为“盈余公积”即可。
【例4-8】承【例4-6】,经批准,A公司按原出资比例将盈余公积1 000 000元转为资本。
借:盈余公积 1 000 000
贷:实收资本——甲公司 125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