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由6个部分内容组成:(1)支付结算概述;(2)银行结算账户;(3)银行卡与网上支付;(4)票据法律制度;(5)其他支付结算途径;(6)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14分,各种题型均可涉及。本章的考点细碎,很多内容需要记忆,但复习时还是要首先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谈加强记忆。
最近3年考试题型题量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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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表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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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 |
卷2 |
卷1 |
卷2 |
卷1 |
卷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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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
1.5分 |
1.5分 |
6分 |
4.5分 |
4.5分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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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
2分 |
4分 |
6分 |
2分 |
6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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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
1分 |
1分 |
2分 |
1分 |
2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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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 |
8分 |
8分 |
—— |
8分 |
——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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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2.5分 |
14.5分 |
14分 |
15.5分 |
12.5分 |
13.5分 |
2019年本章考点的主要变化有:
(1)根据“银发[2018]125号”文件,新增“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制改备案制试点”的有关内容;
(2)根据“银发[2018]16号”文件,调整了“Ⅲ类户账户余额上限”;
(3)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新增“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第3单元 银行卡与网上支付
考点1:银行卡概述(★★)(P95)
(一)银行卡的分类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信用卡和借记卡。
(1)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①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2)借记卡的主要功能包括消费、存取款、转账、代收付、外汇买卖、投资理财、网上支付等,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①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③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3)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经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表3-5信用卡VS借记卡
卡片种类能否透支是否计息
信用卡贷记卡先透支,后还款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准贷记卡先存入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以透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借记卡转账卡
(含储蓄卡)不得透支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专用卡不得透支使用
储值卡不得透支使用不计息
2.按币种不同分:人民币卡和外币卡。
3.按发行对象不同分: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
4.按信息载体不同分:磁条卡、芯片(IC)卡。
(二)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2.单位外币卡账户
(1)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三)借记卡的有关限额
1.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2.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考点2:信用卡(★★)(P96)
1.信用卡的申领条件
(1)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2)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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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网上支付(★)(P101)
1.网上支付的主要方式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
2.网上银行
(1)分类
①按主要服务对象分为企业网上银行和个人网上银行;
②按经营组织分为分支型网上银行和纯网上银行;
③按业务种类分为零售银行和批发银行。
(2)企业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支付指令;
③B2B(BusinesstoBusiness)网上支付;
④批量支付。
(3)个人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人民币转账业务;
③银证转账业务;
④外汇买卖业务;
⑤账户管理业务;
⑥B2C(BusinesstoCustomer)网上支付。
3.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2)第三方支付方式包括线上支付方式(例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的互联网在线支付)和线下支付方式(包括POS机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终端支付、电话支付、手机近端支付等)。
考点4:银行卡收单业务(★★★)(P98)
1.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处刷卡消费,银行将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资金在规定周期内结算给商户,并从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提示】“中国银联”,即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
2.银行卡收单机构
(1)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例如,各大银行);
(2)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例如,快钱、拉卡拉);
(3)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例如,支付宝、财付通)。
3.特约商户
(1)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2)符合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4.重要管理规则
(1)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2)银行卡受理协议
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纠纷处置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结算账户
①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②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4)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5)风险评级
收单机构应建立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制度,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措施。
(6)资金结算
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7)风险事件
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迟资金结算;
②暂停银行卡交易;
③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