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7修改)
(1)原油: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矿: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
(5)金属矿
(6)海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三)税率
(1)比例税率→从价定率征收:
(2)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粘土、砂石
(3)从价为主,从量为辅: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产品
(四)计税依据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五)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