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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