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1、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2、实物收入,实物收人,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等。对于这些实物收入一般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收入。
3、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7、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