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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考呗网     [ 2020-01-20 ]   点击次数: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未实行民主管理或者未按期换届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改组其管理组织。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而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的,按照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行为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自治区外宗教教职人员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停止教务活动;对聘用其任职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登记机关撤换其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造成文物损坏或者遗失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者向其摊派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自治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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