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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最新发布)(2)

蚂蚁考呗网     [ 2021-03-05 ]   点击次数:

(十)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十一)成员单位数量较多,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为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

(三)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五)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作为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十一)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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