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牟利做起收购银行卡生意。2020年3月至5月期间,李某某以每套600元价格,从多名亲朋好友处收购了成套的银行储蓄卡包括U盾、移动电话卡、身份证,并且按照购买者的要求设置统一密码,将共计73套银行储蓄账户,卖给上线用于境外博彩公司收、付赌资。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6800元。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某之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人会疑问,买卖“银行卡”而且还是储蓄卡,也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我们平时使用的储蓄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条及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的,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则属于数量巨大。李某某买卖银行卡的行为,表明其曾经非法持有该银行卡,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的情形。李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数量巨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卡事关信用卡实际持有人的本身利益,也事关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银行卡被不法分子使用流入市场后,还容易滋生洗钱、贩毒、网络诈骗等方面的犯罪,银行卡不是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法律不允许非法收购和大量持有。
最后,提醒广大群众保护好个人隐私和信息,以及身份证、手机号码、银行卡等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物品,不要为了贪图小利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将银行卡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也不要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进行买卖,触犯法律,将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