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慈玉鹏 张荣旺 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批发市场经营者熊某某通过“五户联保”形式骗取华融湘江银行1.09亿元,其间,华融湘江银行工作人员胡某明知贷款资料造假,仍帮助申报贷款,法院认定其是骗取贷款犯罪共犯。
中国裁判文书网最近公示多起联保贷形式骗贷案。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联保贷款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的产品,风险较高有二个原因:一是联保贷款没有抵押物,违约成本较低,存在几户企业联保骗款的情况;二是一旦有企业逾期,其他联保企业相互推诿的情况较多,追款较难,目前不少银行已停止推广联保贷产品。相对来说,针对多个小微企业联合贷款,银行更倾向采取与政府保险公司合作共担风险的形式。
内外勾结“联保”套款
判决书显示,2016年熊某某在经营邵阳市湘瓷竹木建材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瓷公司”)等公司过程中,出现资金紧张。经人介绍熊某某得知华融湘江银行有一种扶持企业的“五户联保”贷款模式,遂向华融湘江银行邵阳分行申请贷款。
法院一审认定,华融湘江银行邵阳分行经考察,认为熊某某的湘瓷公司符合贷款资质,遂安排胡某和张某芳具体办理该项贷款业务。熊某某为套取“五户联保”的贷款资金,便以湘瓷公司做担保,自己作为湘瓷公司法人代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找亲友和湘瓷公司员工,以及湘瓷竹木建材大市场(以下简称“湘瓷竹木市场”)的经营户,通过“五户联保”贷款方式,到华融湘江银行贷款,贷款本息由熊某某负责偿还。
判决书显示,熊某某亲友和湘瓷公司员工及湘瓷竹木市场的经营户,碍于情面或工作关系,答应熊某某要求,并提供了贷款所需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和资料。熊某某安排谢某具体负责落实贷款事宜,安排公司员工伪造贷款所需的湘瓷竹木市场经营户的营业执照、购销合同,虚构房产、汽车资产、银行流水等申报资料。而华融湘江邵阳分行营业部信贷部客户经理胡某,明知贷款资料造假,部分人员不符合放贷条件,仍将虚假贷款资料上报审批。
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6月,华融湘江邵阳分行对湘瓷公司担保的第一批贷款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完成授信后,熊某某安排谢某等人整理10组共49人的贷款资料,让真实经营户回避,要原审被告人谢某等人假冒经营户,在市场门面处配合华融湘江银行邵阳分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身份等贷款资料,后共计骗取贷款7800万元。
2017年11月,华融湘江银行邵阳分行对湘瓷公司担保的第二批贷款授信额度1.2亿元。完成授信后,熊某某安排谢某等人整理10组共25人的贷款资料。后共计骗取贷款3100万元。两次贷款共有35户没有结清,逾期金额共计4583.6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湘瓷公司是如何获得授信的呢?张某芳证言显示,其在办理五户联保模式化贷款过程中参与了第一批共10组49户五户联保模式化贷款的授信部审批人审批工作,担任授信部审批人时去实地考察过两次,还参与了第二批共5组25户五户联保模式化贷款的贷款经办人工作,作为经办人时去实地考察过两次,因她和湘瓷公司员工谢某是初中同学,现场考察时谢某全程陪同,谢某说这些贷款户都是市场真实经营户,出于对同学信任,张某芳没再对贷款户身份进行怀疑。
法院一审认定,熊某某等人骗取贷款1.09亿元,另查明,华融湘江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信贷部客户经理胡某共经办贷款8300万元,其中2025.06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该案一审判处熊某某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等罪名。熊某某提起上诉,熊某某辩护人辩护提出,银行对贷款资料是否真实和贷款实际使用人均知情,熊某某有足够偿还能力,不会给银行造成损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二审认定,熊某某组织、指使谢某、雷某等人制作虚假贷款资料,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华融湘江银行工作人员原审被告人胡某明知贷款资料造假,仍帮助其申报贷款,是骗取贷款犯罪的共犯。
法院二审认定,熊某某通过谢某等人伪造资料从银行贷款数额达1亿余元,至案发,熊某某等人骗取贷款尚有4000余万元逾期未还,使银行巨额贷款陷于风险之中,也让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丧失或减少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的机会,因而即使熊某某等人贷款时提供了足额担保,仍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因此,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