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5、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8、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9、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介。
58、《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