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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点精析第十六章民事法律制度(2)

蚂蚁考呗网     [ 2017-04-09 ]   点击次数:

1.抵押物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列举了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以下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问题作了较多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  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  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定金
    要点     内容
 
定金的概念
定金指为确保合同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向对方交
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的生效
  与效力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
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
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债务
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和订金
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效力不同。
(3)数额限制不同
 
考点3合同法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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