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物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列举了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以下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问题作了较多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 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 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定金
|
要点 |
内容 |
定金的概念 |
定金指为确保合同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向对方交
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
定金的生效
与效力
|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
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
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债务
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定金和订金
的区别
|
(1)性质不同。
(2)效力不同。
(3)数额限制不同 |
考点3合同法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