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举报人举报线索的受理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涉恐涉暴举报线索处置属涉密事项,不接受社会公众对奖励情况的查询。
第八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必须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海晏县公安局:110
县 反 恐 办 : 0970-8631991 电 子 邮 箱 :370267447@qq.com
三角城派出所:0970-8631093
金滩派出所: 0970-8632760
甘子河派出所:0970-8632007
青海湖派出所:0970-8644185
火车站派出所:0970-8636110
哈勒景派出所:0970-8633500

供 稿:反恐大队
编 辑:索南
审 核:张鸿寿
原标题:《《青海省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的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