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海域位于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根据《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规定,属于港口航运区。某养殖基地曾于2011年擅自占用上述海域实施堤坝构筑建设而被行政处罚,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违法填海造地行为。2012年,省海洋与渔业厅立案调查;2016年7月,经监测中心认定养殖基地存在持续填海行为;同年11月,省海洋与渔业厅认定违法填海用海面积为1.0025公顷。2017年3月,该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养殖基地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海域使用金十六倍罚款21654000元。养殖基地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养殖基地未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用海申请,未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而实施填海行为,且用海类型不符合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在被立案处罚并多次被责令停工后仍未停止违法填海行为,情节严重。省海洋与渔业厅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数额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海洋资源是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严守海洋生态红线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养殖基地作出海域使用金十六倍罚款,法院予以认可,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理念,有力支持了海洋执法机关依法打击非法填海占海的违法行为,促进受损的海洋生态得到尽早修复,推动海洋生态治理和保护依法有序进行。
九
汕头某检察院诉某区农林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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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开始,汕头市某社区居委会未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级生态公益林地上挖土整地以建设坟墓退迁点,造成22.29亩林地毁坏。检察机关遂向区农林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及时监督居委会完成对被毁坏生态公益林的植树复绿,恢复林地原状,或者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居委会支付。区农林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书》虽进行了整改,但检察机关再次现场查看发现补种仍然没有达到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被毁林地恢复原状没有得到实现,区农林水务局没有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也没有代为补种。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区农林水务局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并判令其履行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农林水务局对某社区居委会非法毁林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判令区农林水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居委会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植树复绿,限期恢复林地原状。

典型意义

本案被诉行政机关虽然采取了部分行政监管措施,但未依法全面运用或者穷尽行政监管手段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改善。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意识,积极履行职责,减少、杜绝慢作为、不作为,落实生态保护责任,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效果。
原标题:《广东法院助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