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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助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最新发布)(2)

蚂蚁考呗网     [ 2020-05-24 ]   点击次数:

郑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商业中心26层物业,并将该物业租赁他人使用。后承租人以27层中央空调水泵房噪音过大为由,与郑某解除租赁合同。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连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中央空调水泵房设施设备由某置业公司安装、管理,某物业公司对该共用设施设备亦负有维护管理义务,故认定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系噪声污染责任主体,构成共同侵权,对郑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城市噪声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引起广泛关注。案涉中央空调水泵房产生的噪声具有集中性、持续性的特征,一般人难以忍受。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提示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在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噪声是否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防治噪声污染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张某、邝某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广东法院助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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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邝某自2012年开始承包大石古沙水塘,用以受纳陶瓷抛光粉渣、余泥等。承包期间,其二人发布广告大量招受固体废物倾倒于水塘,并收取一定费用。自2013年开始,水塘的水面即可见垃圾。2014年6月,从化区环保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水塘内漂浮有大量生活垃圾,水塘旁边有招倒余泥的广告及邝某的联系电话。经鉴定,水塘由于长期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其水体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邝某虽未直接实施向水塘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但其二人作为水塘承包人,在经营管理水塘期间,准许他人向水塘倾倒固体废物,为他人实施污染行为提供帮助并以此获利,造成水塘污染,张某、邝某与污染者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承包期间所有污染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遂判令张某、邝某将水塘水质恢复至地表水质量标准第V类水标准,并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0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某、邝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承包农村水塘供他人倾倒固体废物,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多,对农村生态环境以及农产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本案判决张某、邝某不仅应修复水塘的生态环境,还应承担相应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有力打击了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对类案处理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余某等人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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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自2014年7月开始,余某、夏某租赁一简易厂房经营电镀厂,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金属件电镀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外的泥土地,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余某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夏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判决生效后,因余某、夏某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夏某构成污染环境共同侵权,判决其二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等350余万元,赔偿款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余某、夏某共同污染环境的事实已为生效刑事判决所确认,虽然夏某并未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夏某作为污染者,依法应当与余某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的审理表明,环境污染者即便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对于纠正不承担刑事责任便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的错误认识,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连州市某村民小组诉某市政局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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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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