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卷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解析】首先,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可知,本题中,甲乙公司签订的并购协议中赋予了乙公司单方解除协议的条件,即甲公司在股权过户后未支付收购款时,乙公司可以解除协议,事后,甲公司分文未付,乙公司解除协议的条件已经满足,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知,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向甲公司发出解除通知,本题中,乙公司先后发出了一份<通知》和<通报》,但从《通知》的内容来看,乙公司并未明确告知甲公司自己行使其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仅是表示“建议”双方终止协议。由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者提出解决方案,因此《通知>不具有<合同法》上解除合同的通知效力。而从<通报》的内容来看,乙公司明确告知甲公司单方终止协议,要求甲公司依约支付违约金,因此《通报》符合《合同法)上解除合同的通知效力,应当自送达甲公司后,合同解除,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而且,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如果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C项错误。最后,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知,乙公司在解除协议后,如果有损失的,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双方有违约金条款的,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甲公司应当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据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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