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卷
A.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
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解析】首先,选项A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知,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的是“任意撤销权”。而不是任意解除权。
其次,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知,在承揽合同中,是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而非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再次,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第37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可知,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最后,选项D是错误的,任意解除权的产生,只能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而《合同法)对此又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时,居间人不能享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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