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师范专业毕业生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含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档案管理机构(部门)印章。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信息由系统在线核验,无需提供。
(3)自治区自学考试《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合格证明1份。
6.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当次有效)。
7.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 (与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同版,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8.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9.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前往本地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通过认定机构与自治区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出具。
五、其他事项
(一)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相关事宜及课题要求,将在现场确认工作结束后,根据情况另做安排。
(二)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