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管理权限在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教育厅。
各地不得违规增设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第八条 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第九条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第十条 各地要按规定将经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缴入同级财政非税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按规定要求据实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第十二条 各地要将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发改、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15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