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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获全票通过(最新发布)

蚂蚁考呗网     [ 2021-01-25 ]   点击次数:

法制网首页>>   首页即时滚动新闻>>   ​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保障西藏生态环境   《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获全票通过     发布时间:2021-01-25 13:50 星期一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玉璟

1月24日,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全票通过《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这是首部关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法规。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为目标,以科学规划为统领,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载体,以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为支撑进行结构和内容安排,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与义务。”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勇扎告诉记者。

党委领导、人大主导的立法工作格局贯穿全过程

生态文明建设是国之大者,关系世代民生福祉。

西藏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把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摆上突出重要位置。

2020年6月,区党委明确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立法,建立健全适应建设美丽西藏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

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后,区党委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区党委九届八次全会作出把西藏打造成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战略部署。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出台一部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法规,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和规制作用,用法治的力量引领和推动西藏生态文明高地建设。

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作为年度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组织领导,扎实做好集中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审议修改等工作。

2020年7月,经区党委批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全面启动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工作。

9—11月,工作专班相继开展区外调研,并在北京、拉萨召开专家咨询会,全方位听取意见和建议。

经过20多轮次集中修改完善,充分吸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后,按法定程序报请区党委审定。

2020年12月23日,九届区党委第161次常委会会议听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专题汇,研究审定条例草案。

2020年1月17日,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

充分体现西藏特色

西藏是青藏高原的主体,是世界屋脊、亚洲水塔、地球第三极的核心区,对保障我国生态安全、维护南亚及周边国家生态平衡、气候系统稳定具有重要屏障作用。

但西藏自然生态系统先天脆弱、自我维持和恢复能力差,一旦遭到破坏,有的需要几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尤其是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青藏高原冰川退缩、自然灾害风险加剧,生态文明建设面临主观和客观的、国际和国内的、自然和人为的诸多挑战。

“只有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亦峰说,制定出台一部符合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法规,对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和规制作用,引导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用法治的力量引领和推动西藏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有重大意义。

据介绍,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区党委关于生态文明决策部署的原则,总结升华历年来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准确把握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定位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握时代要求,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发展需要和人民意愿,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充分发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遵循生态文明建设和立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坚持开门立法、广开言路,广泛凝聚立法共识,对各方面提出的2638条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反复推敲、逐条修改,确保条例方向正确、结构合理、逻辑严密、符合实际。

体现协调联动、社会协同参与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根据职权范围不同,明确规定自治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建设职责,对县级以上人大或其常委会听取政府关于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报告,开展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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