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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起诉意见书指控,2013年12月,李某通过贝特丽公司委托意大利MTX公司采购了25000条牛仔裤,该批牛仔裤被运往巴基斯坦进行清洗、消毒和翻新处理后进口到中国,然后以深圳英诺威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以贝特丽公司为收货单位向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其中的17000条牛仔裤,重15300千克。后经海关查验和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后发现,该批牛仔裤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走私固体废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争议焦点
1、是否明知进口牛仔裤为废物,是否符合主观要件;
2、是否参与走私事实。
三、辩护观点
1、没有证据显示李某对牛仔裤系废物存在明知;相反,证据显示李某不明知进口牛仔裤为废物。
2、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李某参与牛仔裤走私。
3、建议以认定走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四、公诉机关意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天津海关缉私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五、本案成功之处
争取到不起诉,当事人免除牢狱之灾,避免前科劣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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