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告
贩卖毒品犯张君玲,化名张心,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小学文化,无业。
贩卖毒品犯李建平,绰号瘸子,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方县,小学文化农民。
罪犯张君玲于2015年春节后,在湖北省天门市、山西省太原市、晋中市、吕梁市等地,多次贩卖给罪犯李建平、侯海亮、高丙恒(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等人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6480克。2015年12月10日,公安人员在山西省太原市“嘉怡国际丽都城”7号楼1501号房将张君玲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117.27克。综上,张君玲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7597.27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4月,罪犯张君玲经高丙恒介绍,在山西省方山县大武镇贩卖给罪犯李建平甲基苯丙胺100克。同年5月上句,张君玲在方山县贩卖给李建平甲基苯丙胺150克;同年10月上旬和下旬,张君玲先后贩卖给李建平甲基苯丙胺700克、900克。同年11月3日,李建平纠集刘旭瑞(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驾车前往湖北省天门市,以每克70元的价格,从张君玲处购买甲基苯丙胺2000克。
2、2015年夏天,罪犯张君玲在山西省方山县大武镇后两次贩卖给侯海亮甲基苯丙胺共计200克。同年8月至10月,张君玲在湖北省天门市先后四次贩卖给侯海亮甲基苯丙胺共计1400克
3、2015年,罪犯张君玲与高丙恒相识后,先后贩卖给高甲基苯丙胺共计240克。2015年4月至8月,张君玲多次贩卖给任文状、陈国华(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甲基苯丙胺共计270克
4、2015年8月至12月,罪犯张君玲在山西省太原市其租住房、湖北省天门市等地,先后三次贩卖给王新全(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甲基苯丙胺共计440克。
5、2015年10月以来,罪犯张君玲在山西省太原市三次贩卖给郭振晓(同案被告人,已刑)甲基苯丙胺共计80克。
罪犯李建平为贩毒牟利,除从罪犯张君玲处购买甲基苯丙胺3850克外,还从同案被告高丙恒、侯海亮、程晓军(已判刑)等人处购入甲基苯丙胺2450克予以贩卖。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李建平处先后查获甲基苯丙胺263.72克和242.01克。综上,李建平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300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罪犯李建平了解到高丙恒在山西省祁县贩卖甲基苯丙胺,遂先后两次前往祁县,向高丙恒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20克。同年秋季至2015年初,李建平多次向程晓军购买甲基苯丙胺,总计330克。2015年半年,李建平经张君玲联系,从侯海亮处购入甲基苯丙胺100克。
2、2015年12月26日,罪犯李建平、刘旭瑞、李志强三人到山西省太原市找到程晓军,要求程晓军帮助联系购买毒品,程晓军经郭锐、闫浩(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联系到王超(已死亡)。在商定毒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后,李建平、程晓军等人于当晚驾车来到山西省长治市,因李建平携带现金不足,约定次日交易。次日上午,李建平指使郝文佩(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汇款15万元,提现后支付给王超,购甲基苯丙胺2000克,后发现其中1000克毒品掺假。
罪犯张君玲、李建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君玲、李建平在各自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张君玲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7597.2克、李建平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300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张君玲、李建平所犯罪行极其严,均应依法惩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罪犯张君玲、李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张君玲、李建平不服提出上诉,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张君玲、李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1年4月2日将罪犯张君玲李建平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此布。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