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保监局印发湖南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
2020-07-07 15:53 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银保监发〔2020〕7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银行业协会:
现将《湖南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银保监局
2020年6月30日
湖南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促进湖南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9号)等规定,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南银保监局及辖内银保监分局(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恢复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预案,依法、科学、高效、稳妥地应对和处置。
第三条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和流程,及时、客观、真实、全面地报告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条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湖南银保监局办公室作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局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协调和归口上报工作。
第二章 报告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谁监管、向谁报”的原则,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机构报告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六条 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报告共同标准。发生下列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当向湖南银保监局报告信息。
(一)因聚众围堵、冲击银行保险机构,致使1个营业网点停业4小时以上、2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2小时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银行保险机构营业网点受到100人以上围堵、冲击,或者连续一周受到20人以上围堵、冲击;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致使银行保险机构1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3天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银行保险机构受到暴恐袭击或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的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受到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严重影响;
(五)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者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六)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利用职务工作挪用、侵占资金1000万元以上,或者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非法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七)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假冒银行保险机构印信、凭证、渠道等骗取、套取资金1000万元以上;
(八)银行保险机构客户或他人涉嫌利用虚假票证、交易、信用等骗取银行保险机构资金1000万元以上;
(九)银行保险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资料、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十)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在湘银行保险机构(法人)的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一)湖南银保监局、辖内银保监分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监事长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二)银行保险机构同一系统内有3名以上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重要部门(岗位)人员同时或相继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三)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非正常死亡严重影响正常对外营业和其他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