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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社会工作者考试综合能力考点讲义第九章8

蚂蚁考呗网     [ 2017-01-14 ]   点击次数:

 9.3.2.2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

  (1)主管部门保护

  ①各级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负有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应积极贯彻执行国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

  ②当《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司法保护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手段,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妇女除了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投诉,这些组织在接到投诉后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依法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9.3.3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8岁的人即为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我国于2007年6月实施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做出了专门规定。

  9.3.3.1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有责任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生存权 即作为独立的有尊严的人类成员在社会中生活和存在的权利。生存权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权利。

  (2)发展权 即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3)受保护权即依法接受来自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的特别爱护,使其免受可能遇到的伤害、破坏或有害影响的权利。

  (4)参与权 即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并通过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对其产生影响的权利。

  (5)受教育权 即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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